​一些与灵活用工结算相关的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12



一些与灵活用工结算相关的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该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灵活用工平台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另外,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将灵活就业纳入到构建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促进机制工作当中,提出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和规定。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灵活用工结算时,需关注并遵循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同时,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或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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