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位人”到“平台人”灵活用工的可为与不可为

发布日期:2024-06-24


    灵活用工,正处在风口浪尖之上。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全国出现了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服务平台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达13亿余元。与此同时,以往弹性用工需求与刚性组织结构间的矛盾,正转向员工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与工作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组织发展间的矛盾。


    基于这样的大背景,加上涉及法律关系、薪酬关系、结算与财税关系、管理关系等不同要素的组合,探讨“灵活用工”中的合规与风控显得十分迫切。


    事实上,法律层面上的灵活用工,并没有明确定义,学术及实务操作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因此,不同年份、不同公司口径中的灵活用工,可能其内涵与外延并不相同。 灵活用工平台


    本文暂且将灵活用工界定为有别于标准化劳动关系的一切用工关系。与标准化劳动关系相比,灵活用工在用工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方面,具有相对的灵活性。


    需要注意的是,灵活用工的核心是在合法用工的基础上,寻求实现“三能”的解决方案: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加能减,同时实现员工灵活就业、企业成本控制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有机平衡。


    尽管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劳动者从“单位人”到“平台人”的转变,是人力资源市场不可扭转的趋势。但对于企业来说,新风口伴随新风险,需要新的风控策略,而明确可为与不可为的红线在何处,就变得尤为重要。

转自:魏浩征 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