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税务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09


灵活用工平台税务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也对灵活用工平台的相关税务问题进行了明确:


• 增值税方面: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按次纳税的,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并不是所有经营活动都能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平台企业应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 个人所得税方面: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其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仅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针对“平台经济”中的灵活用工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和灵活用工平台在处理税务问题时,需遵循当地的具体政策要求,并确保自身业务的合规性。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进行调整和完善,建议密切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