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日期:2024-06-25


“解约不违约”具有两面性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属于灵活用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庭庭长韩琰解释,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已进行立法规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分类,本质上与民事雇佣关系相区别。基于此,涉及劳动法下的基准保护和人身保护,都适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


他解释道,首先,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换句话说,不需要特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网约合同,录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QQ、电话,甚至是手写白条都可以成为双方诚信履约的依据。 


其次,好聚好散,双方随时解约不属于违约。非全日制模式下,解约不违约极大促进了流动性,不仅节约了程序成本,而且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他告诉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此条款立法本意在于体现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灵活性”,但对于用人单位譬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且用人单位存在恶意不支付的情形,劳动者讨要不得,离职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裁审机构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打击恶意欠薪等情形的立法意图,应予以支持。


据此,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随时终止条款意图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韩琰建议予以进一步明确以及通过制定详细规则加以规制。


工作多留痕维权才方便 沪上资深劳动法专家周斌提醒,互联网新经济行业因为用工灵活、形式多样,通过非面对面的社交平台考勤、布置工作的现象增加,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一定困难。 灵活用工平台


他建议劳动者,尤其在灵活就业中,工作中一定要尽量多留痕,比如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现金等传统方式发放工资,从业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面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等等。


部分灵活就业者可在沪参保

周斌告诉记者,按照上海人社局相关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转自:劳动报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