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灵活用工的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24-07-0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灵活用工平台

       该意见于2020年7月28日成文,7月31日发布。其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意见还从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包括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按规定给予重点群体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相关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并鼓励其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取消部分收费、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开展针对性培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维护劳动保障权益、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等。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行为。


• 浙江省《关于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7月5日出台,该意见提出推动平台企业模式创新,打造“平台—场景—生态”模式,试点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资源共享新模式,鼓励平台企业开展创新业务众包,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鼓励平台企业依法依规构建相关平台体系,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加强拟挂牌上市平台企业的合规指导与辅导服务;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依法依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推动商业保险公司针对新就业形态推出适配的第三者商业保险产品,合理确定保费标准;强化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等税收协助义务,整治隐匿和转移收入、转变收入性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 贵州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2023年6月30日发布,鼓励支持灵活就业。


• 北京市《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2023年7月3日发布,文件提出鼓励影响力强的行业企业建立本领域零工市场或用工平台,进一步扩大岗位供给。强化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支持,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全面落实“直补快办”,推行“一件事”办理模式,打包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 东莞市《东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管理指引(试行)》:2023年6月发布,其中规定了新业态用工存在劳动关系、不完全确立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三种情形;需根据用工关系签订对应的书面协议或合同,企业不能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企业应设置强制休息规则,如在当日累计工作四小时后,应提醒劳动者休息,网络餐饮平台对连续送单超过四小时的,二十分钟内不再派单;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且不得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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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政策法规旨在支持和规范灵活用工的发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企业提供指导。政策内容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调整和完善,建议关注政府部门的最新动态和相关通知,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同时,不同地区可能也会有各自具体的政策措施,可以进一步了解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依法支持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支持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灵活用工。强调要强化对已出台司法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及时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工商联、民营企业家等意见建议,以问题为导向做好整改完善工作。要认真总结人民法院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总结、宣传、推广,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和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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