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灵活用工人员与企业之间劳动纠纷的典型案例(九)

发布日期:2024-07-25


一些灵活用工人员与企业之间劳动纠纷的典型案例(九)


案例九:网络主播许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灵活用工平台


• 案情简介:许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约》,约定为签约艺人与经纪公司关系,传媒公司每月按比例支付直播劳务收益(主要通过粉丝打赏获得),有权监督审查许某某行为。许某某在第三方平台上直播,直播间由传媒公司注册。后许某某以传媒公司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传媒公司称双方系合作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


• 法院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主播经纪合约》而非劳动合同,约定建立经纪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许某某直播所在平台既不为传媒公司所有,直播内容也不属于公司业务事项,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即使公司基于合约对许某某进行必要管理,也不足以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中的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关系。


这些案例展示了在灵活用工模式下,法院在判断企业与灵活用工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是否接受企业的考勤管理、工作安排,报酬的支付方式和稳定性,工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等。不同案例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劳动关系认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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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灵活用工中,为避免劳动纠纷,企业和劳动者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详细的合同或协议,并保留相关证据。同时,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